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全国统一服务电话:13911271820
24小时免费咨询电话:13911276385
对于不动产的侵占,前提一定是不动产已经登记在行为人名下了吗?-北京刑事律师_北京刑事辩护律师_北京刑事案件律师_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_北京刑事诉讼律师咨询
首页 > 律师答疑 > 对于不动产的侵占,前提一定是不动产已经登记在行为人名下了吗?
 
【特别说明】
本律师团队发布的案例,均为真实案例,鉴于案件及当事人隐私之考虑,对案件及当事人隐私情形已做相关技术处理,案例所涉及的当事人名字和单位名称均为化名,无辨识度,仅对案例专业法律问题进行呈现。
 
对于不动产的侵占,前提一定是不动产已经登记在行为人名下了吗?
发表时间:2023/1/1
 
 

对于不动产的侵占,前提一定是不动产已经登记在行为人名下了吗?


这个问题其实是在问,在委托物侵占罪中,什么情况下叫行为人代为保管了他人的财物。行为人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受委托而占有他人财物,也就是基于委托关系,对他人财物具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支配力。


关于不动产,因为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以处分该不动产,所以如果不动产已经登记在行为人名下,就可以认为行为人已经代为保管了该不动产。这是对不动产在法律上的占有。


那么,对不动产可能存在事实上的占有吗?虽然不多见,但也可能存在。比如,早些年,张三住在单位公房里,经过房改,房子归张三所有了,但当时登记制度不完善,所以没登记,也没办房产证。后来,张三长期出国,就把房子给朋友李四住了,李四后来又擅自把房子卖了,并把房款据为己有。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房子没登记在李四名下,但他对房子有事实上的占有,也属于代为保管了房子。所以,李四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更多法律咨询,请直接拨打[徐艳妮律师团队]办公室电话:010-85199902。值班手机:13911276358。







返回上一页
【版权声明】
本律师团队发布和推送的案例及文章,部分来源于本律师团队,部分来源于国际互联网,仅供相互交流学习、相互借鉴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案例及文章发布和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供稿来源标注错误或因疏忽造成漏注,请联系本律师团队,本律师团队经核实之后将予以删除或作其他妥善处理。
 
 
友情链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帮助客户实现利益最大化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徐艳妮律师团队
 
执业机构: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00711763137

办公手机: 13911276358
办公手机: 13911271820
办公邮箱: beijingyingkelawyer@163.com
探索
关于我们
律师团队
业务领域
成功案例
律师答疑
联系我们
探索
北京总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至25层。

邮政编码:100020
办公电话:13911271820
©2022 版权所有: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备案号:津ICP备2022005481号
主要提供: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诉讼律师咨询北京专门打刑事案件的律师,北京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电话等服务
友情链接: 全自动扎口机  北京专业离婚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卡博菲桥架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图腾机柜  尼龙肠衣  电动执行器  天津钢琴  天津保安公司  微流控 
 
免费咨询热线
13911276358
办公室电话
13911271820
添加律师微信
浏览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