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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检察院为什么不起诉?
发表时间:2022/12/31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检察院为什么不起诉?


【案例详情】


2022年3月7日12时许,张青山(男,化名)因行车问题与李海龙(男,化名)发生争吵,张青山将李海龙打伤,造成李海龙双侧鼻骨、上颌骨额突及骨性鼻中隔骨折等,经鉴定为轻伤二级。7月9日,张青山经民警传唤到案。9月19日,本案移送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23日,张青山委托本律师团队为其辩护。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不起诉的意见,对张青山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解读】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团队与张青山本人多次沟通,研读卷宗,在检察院观看了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对案件事实有了充分的认识。结合法律规定,形成书面辩护意见。


第一步:类案检索,提高成案概率。



会见张青山之前,本律师团队对案情已有初步了解:张青山系北京某医院副主任医师,案发当日骑共享单车看望住院的母亲,在便道上因行车琐事与李海龙发生争吵,李海龙用肘部击打其肋骨,张青山还手将李海龙打伤,后因赶时间离开现场。张青山无前科,后积极赔偿李海龙,已取得李海龙谅解。


辩护人提取关键词“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初犯”、“谅解”、“悔罪”、“赔偿”进行检索,得到检察文书2641篇,其中,不起诉决定书2578篇,约占全部检察文书97.6%。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29日印发的《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首个案例,与本案情节高度相似,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矛盾化解、达成和解基础上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作出不起诉处理。


第二步:研读案卷,挖掘事实细节。


经过阅卷,本律师团队发现:受害人李海龙1963年出生,案发时已59岁,即将步入老年。卷内彩色照片显示,李海龙头发、眉毛乌黑,面色红润、褶皱很少,较同龄人显得年轻。其在家具厂上班,常年从事体力劳动,体格相对健壮。


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大陆地区60岁以上的老年人骨质疏松症的发病率为59.8%。鼻骨是人体面部最突出的部位,结构菲薄,极易发生骨折。双方身体素质的差异是导致伤害结果的重要原因。张青山虽有伤害行为,加上李海龙年迈骨质疏松的特殊因素介入,共同作用才引发轻伤后果。


第三步:多轮谈判,阐明辩护观点。


经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本律师团队阐明意见主要如下:


1.本案实际是因琐事发生摩擦,且受害人过错在先,张青山打伤李海龙是失手;


2.张青山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已真诚悔过并取得李海龙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不起诉;


3.决定不起诉,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促进实现类案同判;


4.决定不起诉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


本案中,本律师团队有几点心得体会:


第一,辩护人应当谨记职责,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本案张青山的核心诉求是不予起诉,辩护人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有效辩护,争取圆满结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辩护人应当充分挖掘事实细节,学习、运用自然科学知识处理案件。结合本案李海龙伤情、年龄、外貌,对比张青山身体状态,运用医学常识,不难判断张青山的行为只是“失手”,而无致伤目的。善于运用科学知识、统计数据,能够为辩护观点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三,辩护人应当据理力争,充分行使辩护权。辩护人检查卷宗光盘,发现没有案发监控录像,检察官提出不能拷贝,只能现场观看,后因设备问题未能播放。辩护人再到检察院,检察官称仍不能保证顺利播放。辩护人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要求保障阅卷权,后成功观看录像。刑事辩护困难重重,与司法机关的交涉,既不能过于强硬,又不能过于懦弱。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对抗协商应有智慧、有理性、有大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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