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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青山醉驾,为什么不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22/12/7
 
 

陈青山醉驾,为什么不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详情】


2018年12月7日,陈青山(男,化名)为了给妻子庆祝生日,邀请朋友到住处吃饭,当晚喝了红酒。夜里11点多,陈青山的妻子想上楼休息,忽然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陈青山立刻让女儿拨打120求救,120回复,因附近没有救护车需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家人和邻居没有驾照,出租车一时间也联系不到,因情况紧急,陈青山只能自己开车将妻子送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抢救。随后,陈青山被警方当场查获。经鉴定,陈青山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远超醉驾标准。


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将该案移送至某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青山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某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律师解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认定非常严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三、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四、具有避险意识;五、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深更半夜,妻子突然发病晕倒,因住在偏远乡村,救护车不能及时赶来,醉酒丈夫陈青山无奈之下开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属于不得已而为之。陈青山没有犯罪的故意。陈青山最初先是让女儿拨打120等可以利用的救命措施以后,不得已为了紧急救助危急的妻子才自己开车。陈青山并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反而具有使处于生命危险的妻子及时得到医治的良好动机。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境,陈青山实施醉驾对公共安全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符合紧急避险所需具备的多项条件。案发时,陈青山认识到妻子正面临生命危险,迫不得已才醉酒驾驶的,属于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他的行为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应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陈青山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危险驾驶罪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陈青山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陈青山因妻子昏倒、120急救车不能及时赶到,才开车送妻子就医;案发时已近深夜,路上行人较少,驾驶路途较近,未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陈青山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认为,陈青山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撤诉。对于陈青山的醉驾违法行为,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治文明一小步,社会文明一大步。法律条文是冰冷的,但是执法的人是有温度的,本案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实际行动诠释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重要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


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极其罕见的,条件也是非常严苛的。本律师团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紧急情况时,要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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